被告人是外地,判决法院的执行庭可去外地执行,但必须当地执行庭配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29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复函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259条: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
所以原告所在地法院(必须是判决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是可以在被告(异地)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也可以不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复函委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