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章》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3、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章》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章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将使用童工列为非法用工,并规章:“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章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章,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章的除外。
6、雇佣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1)对违法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的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2)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体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以及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个体营业执照者,劳动行政部门有权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7、用人单位雇佣童工的处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章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8、刑法对童工的相关规章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章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