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只要劳动者没有主动提出解除劳务派遣合同(也就是没有书面的辞职信函)或自己不愿签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劳务派遣公司在解除劳务派遣合同时,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章支付赔偿金。劳动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章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是违法解除的话,就应当按照每做满一年赔偿2个月的薪资标准进行赔偿。当然若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务派遣合同,则没有任何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