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这样做。因为法律上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涂改、伪造档案的;(二)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无权处分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一)无权处分合同无效时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在处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善意的第三人或不知无处分权的处分人基于“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之下使合同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之下,交易安全的保护己经没有了多大意义,这时的法律调整应该着重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因而不应该规定善意取得,最大限度地把权利是否变动的权利赋予权利人,由权利人来自由行使追认权,追认使变动有效,不追认就无效。(二)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时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1、处分行为有效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有效。追认指的是处分完成以后的认可。此时合同已经履行,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权利人的追认补全了出卖人处分权的瑕疵,从而使该处分行为有效。经过追认以后的无权处分行为变为有效行为。原权利人不能以处分人违约或侵权为由请求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仅可以通过不当得利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返还因无权处分所取得的财产。也就是说追认之意思表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使权利人与处分人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变化,即权利人以所有权换取不当得利返还之债的债权。2、处分行为无效如果权利人拒绝对无权处分行为进行追认,而且无权处分人也不能取得处分权,第三人也不能够善意取得的,则无权处分行为无效。无权处分行为无效之后将在无权处分人、原权利人和第三人之间产生比较复杂的法律后果,分别述评如下:(1)权利人和无权处分人之间第一,如果标的物还没有交付与第三人,处分人与第三人已经订立了转让合同,这时原权利人和处分人依然是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是合同关系的,原权利人可以依据合同收回所有物;是侵权关系的,可以依据所有权的支配效力和追及效力请求返还财产和恢复对所有物的支配,有权禁止处分人实现交付,如果处分人权衡不履行与第三人的无权处分合同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和不向权利人返还标的物的侵权责任后,选择了前者,将标的物交付第三人履行与第三人的合同,权利人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权向实际占有人(第三人)请求返还。这种情况下,因为标的物没有发生变动,处理起来相对比较简单。第二,如果标的物己经交付与第三人,无权处分人和第三人的合同己经履行完毕,原权利人又没有进行追认,处分人也未取得处分权的,这时,两者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标的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这种情形的法律后果前文己述,在此不赘。二是第三人没有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合同有效,处分行为无效)。这时权利人可以依据所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也可以请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或侵权给原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该损失主要是原权利人在向第三人请求返还期间所失去的经济利益。(2)权利人和第三人之间这两方之间的关系只发生在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而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之下,权利人可以依据所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除不可抗力外,第三人在占有标的物期间,标的物损害或者灭失时,还应该向权利人赔偿损失。(3)无权处分人和第三人之间在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处分行为无效的情况下,无权处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合同不能够履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关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标的物所有权不能完全转移于买受人而应承担的责任。
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权是什么
处分权是当事人依据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实有权利。一般来说,权利的获得是通过法律规定所赋予,是一种法定权利,实有权利。但这种法律应是符合正义原则的。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当事人能够处分自己的各种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但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分,否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干预,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必须是自己真实意志的表现,是自己自愿的。违反当事人真实意志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主要表现在:诉讼程序的发生,需要当事人的起诉;诉讼程序的进行,需要当事人的推动;第二审程序的开始,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有关;执行程序是否需要,也由当事人决定。实行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和民事诉讼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实行处分原则,有利于达成调解协议。实行处分原则,可以加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什么处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偷偷录音是合法的么
偷偷录音只要没有违法的手段和形式、没有侵犯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是合法有效的。1、《民事诉讼诉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由此可见,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是我国法定的证据类型之一。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档案存档流程
1、填写《员工履历表》。2、发放向新员工介绍公司情况及管理制度的《制度汇编》,使其具备基本公司工作知识,要求其通过公司内部网络了解进一步情况。3、按照《新员工入职手续清单》逐项办理入职手续。4、确认该员工调入人事档案的时间。5、向新员工介绍管理层。6、带新员工到部门,介绍给部门总经理。7、将新员工的情况通过E-mail和公司内部刊物向全公司公告。8、更新员工通讯录。9、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