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3、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4、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一、动产质押合同什么时候生效呢
动产质押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的生效不等于质权的设立。在交付质物时,建立质权。质押合同不需要登记,其生效不是自合同成立以来,而是自出质人将质押物移交质权人占有以来。这是动产质押的基本特征之一,即质权必须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质权的存在是以质权人占有质权为前提的。质押人在债权清偿前占有质物,有利于保证质权人债权的实现。法律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什么是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来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