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债权多重转让时,已对其履行通知受让人应优先于未履行通知的其他受让人。
第二,在债权多重让与时,都已履行通知义务的。此时应按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先后确定受让人的优先权。
第三,在债权多重让与时,都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仍应该分情况处理:
(1)对于债务人已实际向受让人履行的,那么该受让人应取得转让债权的受让权。
(2)对于债务人对受让人都没有实际履行的。此时对于多个转让的债权应由债权人选择一个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向其履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