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采取的方式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进行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者异地封存。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场所予以扣押,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被申请人动用和处分。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银行、信用合作涉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处分其存款的措施。
代位权诉讼管辖中的问题有哪些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和保全被告的债权的措施是什么
关于代位权和保全被告的债权的措施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
相信大家都很少听到主张债权这个词吧,不过它又的确普遍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今天我们要讲的法律知识就是有关这个的,重点是解析清楚它时效性方面的相关知识。
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诉讼时效援引】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应收账款催收的定义
(一)提高认识,坚定控制不良应收账款的决心。
良性的资产循环是一个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因资产变现困难形成大量不能按期偿还的应收账款,已逐渐成为企业破产最常见的原因,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特别是银行商业化运作的逐步到位,这种趋势必将进一步发展。
不良应收账款不仅能导致财务状况的恶化,而且会危及企业的生产与发展。
鉴于这种情况,企业要提高对应收账款管理的科学认识,把不良应收账款控制到最低水平。
(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控制不良应收账款的制度保证体系。
一是要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即具备什么样条件的建设单位才能达到可以垫资的信用标准和条件。
二是要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对于建设单位付款方式、归还办法、归还期限、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增强法律意识。
三是要建立应收账款的责任制度,明确规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是要建立合理的奖罚制度,并作为经济责任制的主要指标和业绩及离任审计的考核指标。
五是要建立应收账款分析制度,分析应收账款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
(三)实施全过程控制,防止不良应收账款的产生。
对应收账款的控制,应主要控制好两个阶段:
一是项目的竞标签约阶段,要对业主的品质、偿还能力、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并分析其宏观经济政策,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业主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价,作出是否垫资的决策。
二是项目的履约过程,项目的履约过程必须建立收款责任制,确定具体的责任人员,按照合同及时敦促业主履约并关注资信变化的情况,另一方面,对内部履约的情况,如质量、工期、结算等是否按合同规定,通过分析,对于有不良趋势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并防止发生变相的垫资。
(四)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形成的应收账款进行清理。
由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盲目投资和政府性工程,使施工企业业已形成了大量的应收账款。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加大对应收账款清欠回收工作的力度。
制定相应制度,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对已发生的正常应收账款,应根据不同情况,在单位负责人的分配协调下,有区别、有重点地开展清欠工作,加强对账,力争尽快回收资金;
对不能正常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加大清欠力度,采取以物抵债、让利清收等措施强行收回;
对已生成多年的坏账,经多次清欠无结果的,可采取与经济效益挂钩,清账提成的办法;
对那些有一定偿还能力,对归还欠款不重视、不积极,并以种种借推托不还的债务单位,应适当采取诉讼方式,以法律手段强制收回。
代位权的诉讼效果有哪些
代位权的诉讼效果是:
1.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诉讼的条件如下: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主要有哪些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