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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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提升省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牵引带动全省行政审批制度系统性重塑和政务服务环境整体性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政务服务中心,是指省政府设立的,省级政务服务部门统一进驻,集中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企业和群众)提供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咨询、受理、办理、评价、投诉等服务的综合性场所。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其中,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教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事项。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务服务部门,是指履行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审批服务职能的省级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省级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包括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等。
第三条 省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行、服务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