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民诉立案地域管辖的标准规定是: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其他规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