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自查”,是指政法干警在组织谈话、讯问或采取拘留、留置措施前,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或者主动向组织说明尚未被掌握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具体情形包括:一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相关党组织、单位或有关负责人主动如实说明问题的;二是在自查自纠中通过撰写自查报告、填写个人自查事项报告表等方式主动如实说明问题的;三是向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党组织或单位主动投案的;四是因客观原因本人无法当面向组织讲清问题,委托他人或通过书信、网络、电话、传真、短信、微信(文字)等方式表达主动说明问题意愿后,本人及时到相关部门如实说明问题的;五是通过其他途径主动向组织如实说明问题的。
“被查”,是指政法干警在自查自纠中隐瞒违纪违法事实,被组织查出,应予处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