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未成年犯罪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段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由此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即不满十八周岁犯罪均不得公开审理,只是在有限度的范围内允许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派代表到场。
二、不公开审理案件有哪些?
不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活动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对案件不进行公开审理的司法审判制度。
新刑诉法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判: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因为有的案件涉及党、政府和军队的秘密,有的涉及尖端科学技术和专业秘密,一旦公开审理,可能导致失密,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有些案件的案情,涉及公民个人的阴私和隐私,为避免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给个人造成名誉上的损害,为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也不公开审理。
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出发,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这样既有利于缓解未成年人的精神压力和紧张状态,又有利于未成年人重新做人,促使其健康成长。
三、完善涉少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的思考
1、建立审理与宣判均不公开的制度。笔者以为公开宣判实际上削弱了不公开审理的本来意义,公开宣判规定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并宣读判决书,只要旁听了公开宣判,对案件事实就有了基本了解,如果再没有案件信息披露限制规定,不公开审理形同虚设。为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建立审理与宣判均不公开的制度较为适宜。
2、建立限制案件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涉少刑事案件,应当限制媒体进行报道。现行法律法规仅规定不得在报刊及互联网上公布判决书,但对于案情的公布没有限制,为了彻底执行不公开审理制度,应当禁止公布能推测出被告人身份的案情及其他信息。对于案件信息披露的限制性规定应当及于因诉讼途径了解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公开宣判的群众。对于任何违反案件信息披露限制性规定的单位与人员,都应该有一定的惩罚措施。
3、严格未成年刑事案件卷宗使用制度。为彻底贯彻不公开审理制度,应当完善卷宗管理制度,禁止一切非办案人员与未经授权人员使用卷宗。只允许特殊情形下使用案件卷宗:一是不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也不对未成年人的利益构成潜在威胁;二是具有法益上或者是公益上的必要性,如研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4、建立被告人申请公开制度。在被告人认为公开审理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审理公正性的情形下,允许被告人申请公开。被告人申请公开制度是某些国家和地区防范不公开审判潜在危险的重要制度,例如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审判不得公开之。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现在保护少年之人请求公开审判者,法院不得拒绝。”建立不公开审理的制度本意是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权益,申请公开审判制度是利用被告人的积极姿态,客观上形成对不公开审判的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