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1)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双方合意)并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2)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单方意思表示),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风险提示: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2、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仍应当在原债务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其并没有因第三人加入债务而免除其履行义务,即第三人加入债务只是在原债务人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新的债务人,在性质上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3、应当通知债权人,第三人加入债务,虽不需债权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如果未通知债权人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同时债权人作为权利人,可以拒绝第三人的债务加入行为;4、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务加入的特点有哪些?
债务加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债务加入应符合一般合同生效要件。(2)原债的内容允许债务加入。(3)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4)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5)定性标准较低。从保护债权角度出发,将当事人间的协议认定为债务转移而非债务转让无疑是增加了责任人及责任财产,更有利于债权人利益。风险提示:债务加入对债权人的效力:债务加入关系中存在两个相互依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法律效果是使债权人的债权进一步得到保障,故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
什么是债务加入?
1、债务加入是债务承担的一种。债务加入是新增加了一个债务人,但不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2、在债务加入中,合同主体不仅包括债权人与原债务人,还包括新加入的债务人。债务加入后,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因此,对于债权人而言,既可以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新债务人承担责任。如果经债权人要求后,新债务人拒不履行责任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风险提示:债务加入有三种方式:第一、第三人与债务人、债权人达成三方协议;第二、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需要注意,实践中一般认为债务加入无需经债务人同意,因此可以由第三人直接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第三、第三人向债权人进行单方承诺,且明确表示愿意履行债务。
债务加入判决法律依据
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债务加入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债务融资方式包括哪些?
债务融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银行信贷。银行信贷是企业最重要的一项债务资金来源,在大多数情况下,银行也是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代表,有能力对企业进行干涉和对债权资产进行保护。2、企业债券。债券融资在约束债务代理成本方而具有银行信贷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3、商业信用。商业信用是期限较短的一类负债,而且一般是与特定的交易行为相联系,风险在事前基本上就能被“锁定”所以它的代理成本较低。4、租赁融资。租赁融资作为一种债务融资方式,最大的特点是不会产生资产替代问题,因为租赁品的选择必须经过债权人(租赁公司)审查,而且是由债权人实施具体的购买行为,再交付到企业手中。而且,在债务清偿之前,债权人始终拥有租赁品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对企业可能的资产转移或隐匿行为都能产生较强的约束。风险提示:企业债务融资会有下列风险:1、企业非法吸收资金的风险;2、借款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具有放贷资质的风险;3、贷款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企业的风险等。
债务加入与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区别是什么?
这两者的区别在于,债务加入是新增加了一个债务人,但不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人的替换,也即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由新债务人负担债务。风险提示:债务加入后,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因此,对于债权人而言,既可以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新债务人承担责任。如果经债权人要求后,新债务人拒不履行责任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