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只签订劳动协议,如果协议中已经载明双方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报酬、社保待遇等条款,不签合同是可以的。该协议已经具备合同中所必备的条款,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只要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当事人只签订劳动协议,如果协议中已经载明双方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报酬、社保待遇等条款,不签合同是可以的。该协议已经具备合同中所必备的条款,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