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将房屋赠与给儿媳后,如果已经办理产权过户的,离婚时一般不能要回的,但如果是附义务赠与的,不履行义务时可以要回。
一、儿媳妇是否有义务赡养公婆
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儿媳不属于法定赡养人的范畴,所承担的仅仅是协助赡养的义务,法律也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有赡养义务。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且此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
不尽赡养义务的法律后果有如下:
1、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2、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1)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于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3、当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因迫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婆婆家的财产儿媳妇是否有继承权
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中儿媳没有权利继承公婆的财产,但是丧偶的儿媳,如果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那么他们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来继承老人的财产。
2、如果公婆立遗嘱将财产赠与给儿媳的,那么理应按照遗嘱由儿媳继承财产。
三、公婆的房子媳妇是否有份
公婆的房子媳妇一般没有份。如果是公婆在婚前赠与给自己儿子的,并登记在其名下的,则属于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不参与共同财产分割,媳妇没有份。如果是婚后公婆赠与给夫妻双方的,则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媳妇有份。儿媳一般情况下也不属于公婆的遗产继承人,除非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赡养的职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