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辞职打回原籍怎么办理
辞职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可以回户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人事关系挂靠,档案转去挂靠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原人事部联合颁布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都属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