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经营过期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几条
销售过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食品安全事故在立案之前应该几小时内上报
若餐饮服务提供者在进行经营的途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其应当在二小时内向政府部门上报。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的单位有哪些
我国食品安全一般由政府所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管理。《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