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构成要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反诉与抗辩:
反诉是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本诉受理法院提出的与本诉诉讼标的有牵连的反请求。反诉具有相对独立性,并不完全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即使本诉撤回,也不影响反诉的存在和效力。有些被告反诉的目的是为达到全部或部分并吞、抵销本诉。
抗辩是民事诉讼的被告以原告发起诉讼程序不当或实体请求不能成立(或部分不能成立)为理由的反证活动,其目的是排斥原告的诉讼请求。
大多数情况下,被告应采用反诉还是抗辩方式应诉,是由案情和证据所决定的,被告应通过对证据的分析、综合,求得符合客观条件的应诉方案。
实践中反诉的胜诉率偏低,往往与被告出于盲目的反击心理而冒然提出反诉有关。被告提起反诉首先须慎重考量己方的证据是否充分,诉请是否具备法律依据;其次再权衡个案中反诉与抗辩的利弊,然后做出理智的选择。
反诉是一种特殊的诉。按照通说,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当事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通过审判方式予以保护,这相应的体现为原告的起诉权和被告的反诉权。反诉者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反诉是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本诉的原告不得就反诉再提出反诉。所以,反诉可以界定为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特殊之诉。
综上所述,如果当事人要提起反诉的,是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的,但是如果是在二审程序或者再审程序中提起的,那么人民法院是会调解的,如果调解不成功的,是需要驳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