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去年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就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当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这笔津贴。
【法律依据】:
陕西省人社厅 财政厅 《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一、防暑降温费
(一)执行范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
(二)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
(三)发放时间:每年 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
(四)经费开支渠道: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防暑降温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列支;企业的防暑降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五)调整后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从2015年6月15日起执行。
二、高温津贴
(一)发放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5元。
(三)发放时间: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四)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五)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