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有人提到两种方法,
第一种是看归谁管,如果还归X市(州)管,那就是县级市,如果归省管那就是地级市。
这个方法对绝大多数县级市是合适的。但是对个别省直辖县级市来说,就不合适了。比如河南的济源市,是县级市,同时又直属省里管辖。
第二种是看这个市如何向下分,如果下设有县、区,那她就是地级市,如果直接下设街道办、乡、镇,那她就是县级市。
但这个方法也有例外,那就是部分地级市不下设区,而是直接下设乡、镇、街道。俗称直筒子市,这类地级市不多,全国一共五个: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海南省的三沙市和儋州市、甘肃省的嘉峪关市。
最后我提出一个全备的方法,就是采用第二种方法,同时补充:东莞市、中山市、三沙市、儋州市、嘉峪关市,五个市例外,属于地级市。
以下是原答案部分:
然后我再展开谈谈我国现今的行政区划制度。
我国的行政区划制度很复杂、很容易混淆。那是因为她不是一个纯粹的地理学领域的话题,而更多的属于政治学领域的话题。政治划分本身就比地理划分复杂,再加上我们平时理解行政区划时,又常把三种不同概念混淆在一起,所以就更容易混淆和迷糊了。
这三种概念分别是:行政区划、地理单位、行政管理。
1、行政区划概念,即行政区域划分,是国家为了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区域划分,比如我国现今分为省、市、县、乡四级区划,在这里,省、市、县、乡都是行政区划单位。
2、地理单位概念,就是对一个地理区域的称呼,或者对城市的称呼,一座城市既可以命名为县,也可以命名为市,市和县主要是城市体量的区别。当“县”“市”作为地理单位使用时,是没有区划级别和行政级别差异的。潍坊市是全国文明城市,但这并不妨碍她下辖的寿光市(县级市)也评上全国文明城市,也不妨碍下辖的临朐县参选下一届全国文明城市评选。
3、行政管理概念,主要是指城市的管辖关系和行政级别。管辖关系上,山东省下辖潍坊市,潍坊市又下辖临朐县,临朐县又下辖各乡镇。行政级别上潍坊市政府是厅局级单位,临朐县政府是县处级单位,各乡镇属于乡科级。
当我们明确地把这三种概念区分开,再来分析我国行政区划制度时,就不会再感到迷糊了。
一、首先详细阐述下我国的行政区划设置。
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划划分为:省、县、乡三级。但现实中是划分为了省、市、县、乡四级,多了一个市。所以在学界有人认为地级市这个东西是违宪的,这属于历史遗留的话题了,后面再说。下面详细解读下我国目前现行的四级行政区划制度。
第一级是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第二级是地级行政区:地区、盟、自治州、市(地级)、市辖区
第三级是县级行政区: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县级)、市辖区、林区、特区
第四级是乡级行政区:乡、民族乡、镇、街道、苏木、区公所
还有第五第六级行政区,就到村里了,这里只介绍前四级行政区划。
在上述四级分类中,省、地级市、县等这些,都是行政区划概念,这里容易混淆的地方有两个。
1、把行政区划概念和地理单位概念混淆。典型的如“市”,他有两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地理单位,当市作为一个地理单位使用的时候,和县是并列的,仅仅指称一座城市,只是城市大小区别而已。前面说了潍坊市和寿光市都是全国文明城市,潍坊市下辖寿光市、临朐县,寿光市和临朐县区划级别和行政级别是一样的,属于第三级行政区划、县处级单位。寿光市以前也是个县,因为比临朐县发展的好,在1993年撤县设市,但撤县设市了,他还是一个县级行政单位,为了区分,我们通常把这类“市”称为县级市;同样的,四个直辖市也是一座城市,级别很高的城市而已。你看,从第三级上到第一级:寿光市→潍坊市→北京市,都称为市,但区划级别却一级比一级高。
第二层含义是区划单位,我们平时都把“地级市”等同为“市”,所以市作为行政区划单位使用时,他就是特指第二级行政区划。
2、把行政区划概念和行政管理概念混淆。
首先,对与绝大多数城市来说,他们的管辖或隶属关系与其所属的区划级别是一一对应的。比如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在行政区划上分别是省、市、县三级,他们在行政管理上管辖关系、职权设置也是按照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这个顺序设置的。这个对应关系对绝大多数城市是符合的。但是也有很多例外!典型的海南省三亚市、琼海市、定安县,这三座城市互相间没有管辖关系,而都由海南省直接下辖,不同的是,三亚市是地级市属于二级行政区划,而琼海市和定安县属于第三级行政区划,因为直接归省里管辖,所以统称为“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又因为琼海市是县级市,所以琼海市具体又叫“省直辖县级市”或“省辖县级市”,而定安县叫“省直辖县”或“省辖县”。
二、下面分别对每一级区划单位进行梳理。
1、第四级行政区划
这一级区划里包含乡、镇、民族乡、苏木、街道、区公所
(1)乡、镇是比较普遍的基层行政区划单位。二者级别是相同,都是乡科级,区别在于,乡比镇区域面积小,人口规模少,经济发展较弱。所以镇比乡又高级一点,乡发展到一定程度了可以撤乡设镇。此外,县或县级市政府所在镇一般都叫城关镇。不过大部分县级市都设有街道办,作为城区的区划单位。
(2)民族乡、苏木都是少数民族聚集区的行政区划单位,其中苏木全国仅在内蒙有设,和二级区划单位“盟”一样,内蒙独有的。
(3)街道、区公所与上述四个区划单位不同。前四个都是地方建制,而街道办和区公所是派出机构,不是地方建制。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规定: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街道办很常见,而区公所目前国内仅剩两个: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南山区公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泽普县奎依巴格区公所。区公所又简称县辖区。
上述六个四级行政区划单位(其实街道和区公所并不是宪法里规定的区划单位)级别相同,都是乡科级,但是有例外。例外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这两类城市市辖区的街道办一般都是县处级单位,因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本身级别较高,导致下辖区级别也高,区政府的派出机构级别自然也高。比如北京市市辖区的各个街道办,济南市市辖区的各个街道办就都是正处级。
二是部分地级市不下设区,而是直接下设街道、乡、镇。这些街道、乡镇的级别就相当于县处级了。这类不设区的地级市俗称直筒子市,全国这类直筒子市共有五个: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海南省的三沙市和儋州市、甘肃省的嘉峪关市。
2、第三级行政区划
这一级区划单位包含: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县级)、市辖区、林区、特区。
第三级行政区划单位设置是最复杂的!
目前,我国第三级行政区划里面共有,县1372个,市辖区(除直辖市以外)987个,市(县级市)366个,自治县117个,旗49个,自治旗3个、林区1个、特区1个。
(1)“县”和“市辖区”是第三级行政区划的基本组成元素,其中以县为首,所以这一级又叫做县级行政区划。二者的区别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特点不同,“市辖区”是以城市为主要内容,是城市的再分割,是城市的核心组成部分,而“县”是以非城市地区为主要内容,是对中心城市以外的地域划分和聚合。另一方面是形成方式不同,“市辖区”是自上而下形成的,先有城市,然后再对城市进行分割划区,严格来说,单个的市辖区并不能称为一做城市,而应该是该地域所有的市辖区联合起来才能组成一个功能完整的“城市”,而“县”是自下而上形成的,是对人口达到一定数量的、各个乡镇的联合,一个县单独就可以构成一座城市,只是城市规模和发展程度相对要小,我国有部分市辖区是由原先的县“撤县划区”而来的,但一个县划为区后,对人财物及资源支配的能力都将大大阉割,远不如县时独立,这从侧面说明,单独一个市辖区并不如一个县完整独立。另外“市辖区”是城市化进程的产物,是近代才作为行政区划单位出现的,而“县”则是一个非常古老的行政区划单位,自春秋时期就已经出现了。
(2)“市”这个字,在历史上出现也很早,最初的含义是指“进行交易的固定场”,所以“市”这个字最早是在商业上对地域的划分。秦汉时期,在京都、郡、国乃至大县城内,几乎都有官府在指定地区设立“市”,与居民所住的里或坊严格分开,比如汉长安城西北角的东市、西市。一直到民国以前,我国历史上这类商业“市”层出不穷,并不乏有规模宏大的城市出现,但这些城市从来没有从地域型政区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单独的行政区划或地方政权,而一直是低于“县”的一个内部商业划分。直到近代民国时期,受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以及地方自治运动的影响,“市”才开始具有了行政上划分地域的功能,并逐步诞生了与“县”平级的城市型政区。民国九年,在地方自治运动蓬勃兴起的大背景下,广东省的广州市出台并通过了《广州市暂行条例》,《条例》第三条规定:“广州市为地方行政区域,直接隶属于省政府,不入县行政范围。”这条规定宣告了中国第一个城市型政区的诞生,汕头市紧随其后,于3月成为第二个城市型政区。所以“市”与“县”本是一对平级的行政区划单位,在城市化进程中,是互为补充,各管一块的。又因为“市”的城市化程度比“县”高,所以县发展到一定成了后,就可以申请“撤县设市”,改成市后,行政级别不变,但是在经济、社会等各方面配套资源上的话语权就大了,为了与地级市区分开了,民间老百姓这些“市”称作“县级市”。(地级市的来头后面再说)
(3)自治县、旗、自治旗,这些都是少数民族地区的行政区划单位,其中旗和自治旗都是内蒙古独有的。自治旗不多,目前全国一共就3个。
(4)林区和特区是特殊的区划单位,而且全国都独一个,唯一一个林区是湖北省的神农架林区,辖6镇2乡和1个林业管理局。唯一一个特区是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特区是我国70年代三线建设时期,在西南地区设立的几个承担特殊任务的城市。1964年以后,因中苏交恶以及美国在中国东南沿海的攻势,我国展开大规模的工业迁移,史称三线建设。当时设立的特区后来大多被裁撤合并,目前仅存六枝特区。注意这里的特区和后来改革开放时设立的经济特区不是一回事。
3、第二级行政区划
这一级区划单位包括:地区、盟、自治州、市(地级)、市辖区
这一级区划单位虽然少,但是互相间的历史关系比较复杂。目前,我国共有294个地级市、30个自治州、7个地区、3个盟。地级市占到绝大多数,但是严格来说,“地区”才是这一级行政区划的基本元素,地级市原本只是个“市”,但因为级别上和“地区”一样了,所以俗称为“地级市”,与“县级市”相对应。
(1)“地区”。“地区”与“市(地级)”虽然同是第二级行政区划,但是“地区”才是根正苗红的,“市(地级)”是后来1983年的全国行政区划改革中形成的。在明末到民国初期,我国都是实行的省县(市)二级管理体制,前面说到了,民国初期,市才作为一个行政区划单位开始出现,并与县是同级别的,一个涵盖城市地区,一个涵盖非城市地区,互为补充。到了1932年,民国开始在省与县之间,加设了一个“行政督察区”,作为省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若干个县(市),其办事机构为“行政督查专员公署”,简称“行署”,这个时候的行署还只是一个虚设,并不是一个地方政权组织。建国后,新中国部分延续了民国时的“行署”制度,并改行政督察区为专区,这之后“专区”逐渐成为具有地方政府职能的二级行政区划单位。到了1971年,专区又改为地区。这就是“地区”作为第二级行政区划单位的由来。后来在1983年的行政区划改革中,大部分地区被合并裁撤,目前仅剩7个。黑龙江和西藏各一个,剩下5个全在新疆。虽然仅剩7个,但这7个地区仍然都属于省政府的派出机构,按理要比普通地级市的行政级别高。
(2)“市(地级)”。这里的“市”指的是地级市,前面说到过,最早时,“市”与“县”是同一个级别的城市单位。1983年的我国行政区划大改革正式确立了市管县的行政区划体制,这时期,才我国行政区划上就正式有了地级市和县级市的区分。新中国成立后不就,虽然延续了民国“行署”制度,设立的“专区”作为第二级行政区划,但是部分地方也在尝试“市管县”的体制,要么是把原来平级的县划给市管辖,要么是新设一个市管辖若干个县。比如1950年旅大行署区改为直辖市旅大市,管辖金县、长山县;1951年浙江省将省直辖的杭县划归杭州市管辖;1958年,河北省撤销“天津地区”,将武清、静海等12个县划归省辖天津市领导。总之从那时开始,就有部分“市”升官了,成为了“县”的领导,成了与“专区”同级的第二级行政区划单位。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对市管县体制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定,直接推动了市管县体制的发展。后来70年代中,“市管县”体制的发展又经历了部分回落,到了1983年,国家展开全国行政区划大改革,在全国积极试行地、市合并,大部分地区被裁撤或与市合并,大部分市被重新设立。这些与地区合并,或新设的市成为第二级行政区划单位,简称“地级市”,但并不是所有的“市”都能得到“升官”待遇,还有一部分市仍然“原地踏步”与“县”同级,为了区分,这些市就被称为“县级市”。这就是地级市作为第二级行政区划单位的由来。
(3)“市辖区”。这里的“市辖区”指的是四大直辖市的市辖区,因为这四大直辖市都是省级行政区划,所以其下辖的区都是第二级行政区划的级别。
(4)盟、自治州,都属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区划,其中盟是内蒙古独有。
4、第一级行政区划
这一级行政区划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这一级就很简单了,不再赘述。
5、这里单独再对“市”这个名词集中梳理一下。
目前我国被称为“市”的城市里,有属于一级行政区划的如北京市,有属于二级行政区划的如南京市,也有属于三级行政区划的如威海荣成市。
前面说到过,“市”最早是与“县”同级的,后来出于政治上的需要,将部分市的级别从第三级区划单位提升到了与“地区”平级的第二级区划单位,这些“市”就变成了后来的地级市,而没有提升级别的“市”仍然与县平级,被称为“县级市”。到了1983年以后,为了促进城市化,部分县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可以申请“撤县划市”,改为市后级别和隶属关系不变,仍为县级行政区划,但是在人财物和资源的支配权力上较县有了提升。
宪法里对“市”描述分为如下几种:直辖市、较大的市、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四种。其中直辖市指的是一级行政区划里的四大直辖市。较大的市、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都是指的二级行政区划里的市。“不设区的市”不应理解为“县级市”,因为设区的市肯定是地级市以上了,县级市和她不是一个级别,不能并列出现。所以,“地级市”、“县级市”并不是法律上的称谓。“不设区的市”指的应是不设区的地级市,俗称“直筒子市”,目前全国一共五个,前文有交代。
三、副省级城市
副省级市是中国行政架构为副省级建制的省辖市,正式施行于1994年2月25日,其前身为计划单列市,其党政机关主要领导的行政级别为副省(部)级官员。
“计划单列市”全称为“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是在行政建制不变的情况下,省辖市在国家计划中列入户头并赋予这些城市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
计划单列市的收支直接与中央挂钩,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两分,而无须上缴省级财政。
设立计划单列市之初,并未对行政级别做明确解释。出任这一行政区四套班子的一把手官员由所在省提出建议,中央任命,级别为副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