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难以证实以及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继续盘问的审批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一条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2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确有必要继续盘问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立即带回,并制作《当场盘问、检查笔录》、填写《继续盘问审批表》报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决定继续盘问12小时。对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将《继续盘问审批表》复印、传真或者通过计算机网络报所属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