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盘问48小时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根据规定,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延长至24小时;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延长至48小时。法律依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一)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二)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
对前款规定的人员在晚上九点至次日早上七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