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盘问48小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盘问时间可以延长至48小时。继续盘问48小时谁审批继续盘问48小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盘问时间可以延长至48小时。
继续盘问48小时谁审批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确有必要继续盘问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立即带回,并制作《当场盘问、检查笔录》、填写《继续盘问审批表》报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决定继续盘问十二小时。对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将《继续盘问审批表》复印、传真或者通过计算机网络报所属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备案。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其他办案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拘传、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得适用继续盘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