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解除合同是有薪资的。如果用人单位尚未结清薪资的,需依法结清薪资,不能因为合同解除了而克扣、拖欠劳动者的薪资。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章及时支付薪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支付。
2、法律依据:
《薪资支付暂行规章》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薪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章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薪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章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