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机关是谁

律师回答

法律分析:
如果是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机关为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如果是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机关为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_x000D_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_x000D_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_x000D_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_x000D_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_x000D_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_x000D_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_x000D_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_x000D_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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