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在享受了用人单位提供的专项技能培训后,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必须在用人单位工作多少年限的期限,在这个期限內劳动者不能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没有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一次规定了服务期。
关于接受培训的职工签订服务期的年限,《劳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应当理解为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遵守两点:第一,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第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