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存在的误区:试用期过后再签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先收押金;临时工不签劳动合同;错用竞业禁止和脱密期条款;终止劳动合同也要经济补偿;将退工手续办理视为单位的权利并以此作为谈判砝码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