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二手房房屋所有权已经得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出售;2、二手房如果属于非居住用途的,还要和区县土地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3、二手房如果仍用于居住的,虽然不用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要交土地收益金。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