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你所提问的未计发待遇累计缴纳月数为23个月,是指你在领取本次失业保险金前连续缴纳失业保险前,已经领取过的缴纳月数。这可能是1你以前缴纳过失业保险并且失业也领取过失业保险,然后又重新就业缴纳失业保险,这次又一次失业了,但你以前领取过的计发月数,这次就不能二次计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