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留地由谁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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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留地的法律性质及管理职责。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的土地,用于家庭副业。土地管理所负责贯彻土地管理法,进行地籍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等工作,并监督土地使用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自留地与承包地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自留地不征农业税,与承包地在法律上无区别。续租和重新承包涉及集体利益,需要集体成员决定。
自留地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分给其成员,来经营家庭副业,以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求的土地。
自留地的管理部门是:土地管理所。
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管理全镇的土地调查、统计、登记、发证等地籍管理工作。
三、管理全镇建设用地的征用、规划等工作。
四、检查、监督各村的用地情况和全镇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协同区土地部门处理重大纠纷案件。
五、负责全镇土地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相关知识:农村自留地的法律性质
农村自留地法律性质的规定,散见于建国后全国人大、党中央、国务院、农业经济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1955年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首次对自留地的法律性质作出规定: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同时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1956年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16条、1957年《关于增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自留地的决定》、1981年《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分别扩大了自留地的规模,从最初的5%提高到15%。之后的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村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对自留地未单独提及。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自留地、自留山仍规定为农民集体所有。因此自留地的法律性质应等同于承包地,均为农民集体所有。从具体政策运用上来看,自留地和其他耕地的主要区别是自留地不征农业税。当然,现在承包地也取消了农业税,2006年全国人大通过决定,废止《农业税条例》。至此,自留地和承包地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区别。租约到期,当然存在续租及重新承包的问题,集体的性质是不变的,重新承包涉及到集体的得益,是需要集体成员决定的。
延伸阅读
结语: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的土地,用于经营家庭副业并满足市场需求。土地管理所作为自留地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地籍管理、建设用地的征用和规划等工作,并监督用地情况和处理违法案件。农村自留地的法律性质与承包地相同,均为农民集体所有。自留地与其他耕地的主要区别在于不征农业税。续租和重新承包自留地需要集体成员决定,保持集体的性质和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承包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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