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转出材料1.职工本人的调令或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行政介绍信(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3.职工本人人事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4.《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申请表》;5.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通知原件及复印件(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6.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社会保险机构收到材料经审核无误的,在规定时限内将审核职工养老年限,打印《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社会保险机构对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