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为了逃避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通过这种无耻的手段来逼迫员工辞职,而员工往往还无能为力,毕竟对于工作如何分配都是企业决定的,员工只有接受与否的权利,没有直接拒绝的权利。如果在企业的经营没有出现任何问题的情况下(企业有能力支付这笔赔偿金),我们应该鄙视企业,当然如果企业本身已经入不敷出,不得不通过这种措施变相裁员也是情有可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