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没有对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进行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并没有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权利,其仅享有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权,是否同意由刑事案件的主办机关决定。因此在得知鉴定结论后发现有错误的地方,应当及时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异议,请求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比如在侦查阶段知晓了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要求重新鉴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