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对于信用卡诈骗罪中信用卡的认定,只要其具备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即可。既包括国际通行意义上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了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有主观上具备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
2、分清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正确认定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
3、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论处:(1)不知使用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的。(2)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虽系冒用但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3)善意透支。善意透支是允许的,因此不存在构成犯罪的问题。
(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以盗窃罪认定。
(三)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定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