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投诉法官要具体知道应该去哪个部门投诉,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可以通过以下部门进行投诉:1、纪检监察部门,即当地人民政府的纪检监察部门,查清楚的该法官的工作信息,整理好个人所掌握的资料,然后到法官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相关部门会进行查实。2、上级主管部门,即上级人民法院投诉,法官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投诉,提供相关的资料,注意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3、向执行局长投诉,执行局长是执行案件承办人的直接领导,向其投诉最快捷、最有效。投诉时要详细说明承办法官的失职或工作不力或违法违纪的事实,切中要害,便于局长对下属进行有效管理。4、各级纪委的网站,各级纪委都设有举报的相关的网站,可以将详实的资料以实名制的方式,发给各级纪委的投诉举报窗口。如果只是投诉或举报其处事不公和乱作为的,可向其属地政法委(专管政法系统)投诉或举报,也可向属地纪委投诉或举报(只是它们是平级部门、效果不好界定),必要时也向其属地人大常委投诉或举报、向各新闻媒体报料等等。如果是判决不公的,有确凿证据证实不公的,可向其上一级法院上诉,超过上诉时限(一般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内或是判决书出具日后15日内)的,可向其属地检察院申请抗诉(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当事人都可行这项权利)。如果要投诉法官违法违纪的行为,通常都是向上级法院或者是当地的人大代表或者纪检委来进行投诉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限定》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
第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