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老板好。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向企业借款吗,违反了什么
事业单位向企业借款,是违法的,且企业之间是不可以相互借贷的。
国家的相关规定如下:
1、《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2、《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拓展资料
相关规定
1、借款人员应在公务办结后1个月内,持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资料,按规定程序经审核批准后,及时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结算手续,其他特殊借款,应在计划还款期内及时归还。
2、借款人应在公务办结后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无特殊原因超过3个月未报销或还款的,由财务室商财政分局出具扣款通知书,并根据借款金额大小,从借款人有关收入中一次性或分期扣回。
3、经查实无法一次性还清的,要签订还款协议分期还款,对无特殊情况拒不还款的,依法依规追缴。债务人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进行认定,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或无法追偿的,可以根据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认定损失。
4、因战争、国际政治事件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可以根据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认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