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您好,很荣幸为您解答,为您了解到:1、公益性岗位应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2、公益性岗位一般不安排加班。确实因工作需要,如值班等特殊岗位需安排加班或延长工时的,用人单位经与聘用人员做好宣传工作,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或安排调休。 3、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应依法安排聘用人员休假;如确实因工作需要,在本单位职工调剂不开的前提下,安排聘用人员加班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劳动报酬。 4、各用人单位须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尤其是做好节假日期间加班以及延时工作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各类意外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