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年纪上不超过45周岁除非特别有贡献的才可以放宽到50周岁。另外要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两年以上才行。并且没有刑事犯罪记录。一旦引进以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而且为了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北京特许引进人才如果没有房屋,可以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单位没有房屋可以落户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
2.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加急办理人才引进:(一)“海聚工程”的中国籍入选专家;(二)“万人计划”、“高创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入选人;(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
3.人才工程类:要么申请人本人是国内重大人才工程的入选人要么由本单位两名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推荐
4.投资类:要么是三年内自主投资五千万的核心创始人,合伙人要么三年人获得融资7千万的创始人、合伙人;或者由2名核心创始人、合伙人推荐的3年自主投资一个亿或者获得融资1.5个亿的公司主要成员。
5.知识产权:三项独立发明或者六项第二作者身份的发明完成人。
6.收入:如果在本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总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倍的符合条件。
在本市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5倍。
本市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入站人员,出站后被本设站单位聘用的。
7.学历:省、市社保局、职称评审委员会发放认可的硕士以上学历。
8.专业技术类:老师要在省级或地市级优质中小学任教10年以并且具有高级职称;三级医院10年以上从医经验也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人员。
本市急需的其他具有相应水平的教育和医疗卫生健康人才,以及其他类型事业单位所需的专业人才。
国家“双一流”大学(或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5年以上工作,且具有高级职称的高等教育人才和科研人才。
【法律依据】:
《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首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15.全面落实高技能人才政治待遇。对为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获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荣誉奖项,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的高技能人才,探索实行在工会等群团组织中挂职和兼职,纳入党委联系专家范围。鼓励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及社会各方面力量,以多种方式对高技能人才进行特殊奖励。定期组织高技能人才参加研修考察、面向社会开展咨询服务等活动。鼓励企业吸纳高技能人才参与经营管理决策,适当提高其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区委区政府)
16.着力提高高技能人才经济待遇。企业可对高技能人才实行年薪制。企业可自主为获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所在单位可按规定根据参与国家和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高技能人才的实际贡献给予绩效奖励。加大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力度,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以及试行股权制、期权制等激励方式,促进技能人才收入水平长期稳定提高。国家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职业院校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可享受工作津贴。鼓励企业设立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激励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技能竞赛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的高技能人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国资委、各区委区政府)
17.优化技能人才工资分配机制。指导企业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鼓励多劳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关键技术岗位、关键工序和紧缺急需的技能人才,在基本工资制度基础上,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分配形式。鼓励企业建立针对技能人才的补助性津贴制度,提高技能人才津贴水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各区委区政府)
18.完善技能人才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健全适应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引导企业科学确定技能人才工资水平并实现合理增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要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应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各区委区政府)
19.加强高技能人才服务保障。本市高精尖产业和科技成果转化急需紧缺的高技能人才可按规定申请人才引进。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以及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以上获奖选手及其教练组组长、国家和市级一类技能大赛第一名获奖选手,可按规定直接办理人才引进,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一并随调随迁。鼓励各区、行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提供人才公寓和发放购(租)房补贴等方式,解决高技能人才住房问题。对经济结构调整、疏解非首都功能过程中撤并搬迁企业的高技能人才,要保障其稳定就业,对其配偶、子女有就业愿望但未就业的,提供免费职业指导和培训,推荐就业岗位。建立高技能人才休疗养制度,定期组织休疗养活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才工作局、市国资委、各区委区政府)
20.拓宽高技能人才发展渠道。鼓励高技能人才更多参与国家和本市科研项目,开展科技攻关活动。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前沿技术理论和技能革新项目研修。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创新成果评选、展示和创业创新等活动,切实保护高技能人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所在企业(地区、集团、行业组织)的职工教育培训,在制定人才发展规划、高技能人才选拔、职称(技能等级)评审或认定、教学实践等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积极倡导举办跨行业高技能人才成果与技能展示活动,多渠道组织高技能人才参与海外技术交流,海外交流活动可按程序报批列入政府出国培训团组计划。鼓励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选聘优秀高技能人才作为特聘教授,采取协议工资兑现待遇。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可按规定破格评为正高级职称。在京工作的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以上获奖者及其项目技术指导专家组组长、教练组组长,可按规定破格评为高级职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教委、市政府外办、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各区委区政府)
21.加强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完善市、区、行业、企业多层次高技能人才奖励激励制度,形成以市、区两级奖励为引领、行业和企业奖励为主体的高技能人才奖励激励体系。对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以及国家和市级一类技能大赛前五名获奖选手给予奖励。对代表本市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并获得奖牌的选手和技术团队给予奖励。评选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享受市政府技能特殊津贴人员和北京大工匠,并给予其相应奖励或津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各区委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