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除承担继续向债权人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还应当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雇主的法定义务,雇主是法律规定的债务人。没有必要双方都同意。对于拖欠建设资金利息的收付标准,司法解释考虑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公平的原则,规定当事人对计息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利息自支付之日起计算支付。关于如何确定“到期付款日”,司法解释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为计息的起始时间;
2、未约定支付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列时间为支付时间;
3、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以交付日为交付日。建设工程尚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准;建设工程尚未交付或者工程款尚未结算的,以当事人提起诉讼之日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