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廉租房在以下情况会收回:1、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擅自改变廉租房用途、连续6个月以上没有居住、政府会收回廉租房。2、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3、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法律依据】: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2)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的。(5)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7)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8)擅自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9)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