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面积差的处理方式有两种情况,分别是合同约定和无约定。买卖合同约定房屋面积差异的,按照约定的内容处理。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小于3%,按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的购房款和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情况下,应当知道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