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积金是指公司为了扩大经营,或为了弥补意外亏损,或为了巩固公司的财政基础,作为股东原始投入资金的补充,将本期净收益的一部分甚至全部留存下来,从而形成公司的留存收入。
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由此可见,公积金是为了防范经营亏损风险和为公司发展准备财力,公司法以强制性规定要求公司将盈利的一部分作公积金,正是为了保证公司的财力储备。
资本公积金是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或者资产。资本公积从形成来源上看,它不是由企业实现的利润转化而来的,从本质上讲应属于投入资本范畴,因此,它与留存收益有根本区别,因为后者是由企业实现的利润转化而来的。因此在核算资本公积时,关键的一点是要将其收益项目相区分。与此同时,资本公积金尽管属于投入资本范畴,但它与实收资本又有所不同,实收资本一般是投资者投入的、为谋求价值增值的原始投资,而且属于法定资本,在金额上,都有比较严格的限制;资本公积在金额上则并没有严格的限制,而且在来源上也相对比较多样,它可以来源于投资者的额外投入,也可以来源于除投资者之外的其他企业或个人,如接受捐赠的资产等。
在企业的创立、合并、增资、投资等组建或经营过程中经常涉及到对资本公积的处理问题,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对于批准核销的损失,往往不能按照正确的顺序冲减所有者权益的项目,造成账面上资本公积金数字失真。虽然这不会影响所有者权益的总额,但是在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由于是按照股东在实收资本中的投资比例计算划分,所以会影响到企业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还有的是由于其他原因引起资本公积金的变动而不能给予正确处理,因而,在会计核算时,应根据资本公积金形成的特定来源以及变动情况,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资本公积金从内容上来说,主要包括四大部分,即:资本溢价和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但从来源上细分,可确定为六项,即: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非现金资产股权投资、接受捐赠资产、权益法核算股权投资产生的资本、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我国《公司法》第166条所谓的“法定公积金”,实际上属于学理上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的范畴。《公司法》第166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这里没有考虑公司需要弥补亏损的情况。若公司持续盈利无亏损,法定盈余公积金可按所得税税后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若公司当年出现亏损,下年度盈利,按《税法》以及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公司盈利应首先用于弥补亏损,补亏后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按税后剩余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盈余公积。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只能持续五年,五年后须用所得税税后利润弥补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