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是:
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3、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6、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