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以青岛市为例,对“吃空饷”人员,依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罚:
1、对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未实际到岗上班的,要进行清退;
2、对应当终止人事关系或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待遇的,应按照规定作出人事决定,及时办理工资核销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终止手续;
3、对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核销工资关系或执行相应的退休待遇;
4、对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的,按照政策规定对其工资待遇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