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沙的合同仲裁所在地在哪里?
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路18号;
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长沙市芙蓉区犁头后街17号(五一路口腔医院斜对面);
长沙市开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长沙市金霞大道开福区政府内政府大院北栋三楼;
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长沙市雨花区区治大院;
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东路189号;
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273号;
长沙市天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长沙市湘府中路258号湘府东苑会所;
长沙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长沙县星沙镇天华路175号;
长沙市望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望城县高塘岭镇望城大道100号。
二、申请仲裁的流程
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