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在市区范围限购1套住房;对在市区范围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无法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购买住房。
【法律依据】: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一、政策界定(一)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在2017年3月15日之前(含3月15日)的,适用《通知》之前的政策规定。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指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均不拥有本市(六区四市,下同)户籍的居民家庭。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因在外地服役将本市户籍迁出的现役军人,均视为本市居民。对本市户籍居民考取外地大专以上院校,其户籍迁移至外地院校集体户的,视为本市居民,购房时应提交学生证(原件)、集体户口本人页(原件)和原本市户籍证明(原件)或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市区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房屋套数为准。申请人在一套住房中仅占部分份额的,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