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青岛限售政策:
在青岛本市的七区三市范围内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包括高新区范围内,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能够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家庭成员均不拥有本市户籍,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上述区域内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上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