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项目和2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项目由青岛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法组织采购活动。采购人在将完整采购需求提交市政府采购中心后,如市政府采购中心因场地、工作任务等原因10日内未发布采购公告,经采购人提出,市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后,采购人可另行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
目录内100万元以下的货物项目和20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既可通过电子卖场(包括网上超市和电子商城,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采购,也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2、50台(不含)以上的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实行集中采购。
【法律依据】:
《青岛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第二条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活动,也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或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法组织采购活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在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组织实施。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市本级:货物类、服务类50万元(含),工程类为60万元(含)。
区(市):货物类、服务类30万元(含),工程类为60万元(含)。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