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伤亡,依据现有法律,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未成年人是中华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被监护人)并非仅仅属于家庭,并非属于属于监护人的附属品,而是与监护人具有同等生命权利、健康权利及其它一切合法权利的民事主体,被监护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因素或危险源毫无或缺乏认知及躲避能力,因此,中国法律要求监护人必须依法且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帮助其排除身边危险因素,纠正其危险行为并保护其人身及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