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本管辖区(包含双阳区、九台区)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年未再就业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外地户籍(包含榆树、德惠、农安)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以偿还贷款本息方式提取的,在贷款结清之前,不可用其他方式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包括离职及退休支取)。
职工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60个月(5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该政策仅限一次性付款房屋,且提取手续下发60个月内未发生过提取的房屋可按照此政策提取公积金。自2016年1月1日起恢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24个月以内办理提取业务的政策。长春公积金提取条件有以下几点:1.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2.建造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3.翻建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4.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5.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长春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法律依据】: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