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公司会在法定年假的基础上增加时间,作为公司的福利年假,通常公司都不区分这两种假期,因而容易发生纠纷。法定年休假和公司福利年假有哪些区别?
一、时间不一致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这是法定年假的天数。
不少用人单位的年休假标准往往比上述法定标准高,通常我们将高出部分称为公司福利年休假。
二、性质不一样
法定年休假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强制性,是企业必须执行的最低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一样,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性质。对于法定年休假未休的,除职工自愿放弃的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的标准进行补偿。与法定年休假不同的是,福利年休假本质上是用人单位给与员工的一种福利,劳动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强制性的规定,劳动者也无法以没有福利年假为由要求赔偿。
三、自主性不一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从该规定来看,对于超过法定标准部分的企业福利年休假,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什么情况下不可以享受,以及如何享受企业都可以自主决定;对未休的超过法定标准的公司福利年休假,是否补偿,如何补偿,用人单位都可以通过规章制度的形式予以规定。